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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迁投资优惠政策筛选

发布时间:2010-10-10 来源:宿迁市人民政府 976

第一条: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宿发[2008]6号文件精神 ,明确具体的税收奖励标准、申报办法和时间界限,及时足额兑现 税收奖励,打造诚信宿迁形象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第二条:申报时间:除了企业所得税外,各税种奖励按季 兑现,申报期为每季次月1—10日;企业所得税每年汇算清缴后于次月 10 日前申报。

第三条:土地税费指耕地开垦费、农业重点开发资金、土 地使用变更费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、征地管理费、勘测定界费、征地包干服务费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。

第四条:各项规费指建设过程中办理规划许可证、建设许可证等所缴纳费用。

第五条:增值税优惠期的第一年,每亩纳税(含出口退税)低于5000元(标准厂房内企业每千平米低于3万元),或交纳增 值税总额低于50万元的不享受所有税收奖励,并相应减少优惠期。

第六条:大项目和外资项目特殊优惠中,“外资企业税费政策比照内资企业顺延一年”为顺延优惠期的最后一年。

第七条:高新技术项目优惠:“如企业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其当年产值的 70% 以上,给予企业开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全额资金扶持”,执行时间从投产年度起的第9年至第10年。

第八条:物流企业营业税先按80%每2个月奖励一次,如果全年入库额超过500万元,年终兑现剩余的20%。且物流企业返还税款的45%返还车船主,剩余部分必须全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。

第九条:凡是中央、省有关部门给予投资企业的各类优惠 政策,企业继续享受,但同一优惠政策中只能选择最优惠的政策 执行,每个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优惠。

第十条:企业税收优惠期,从各进区企业与管委会签订合 同承诺的投产期计算。对已签订进区合同的工业企业,长期不投产运营的,已缴纳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不作奖励,待有流转税入库时再按上述规定奖励。土地、房产闲置时间抵冲优惠期。

第十一条:投资三产项目的税收优惠。“新建、改造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”指一次性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。

第十二条:市区高层建筑已通过方案审查的,项目按原政 策执行;2008年3月7日之前,规划设计要点中提出鼓励建设高层建筑,并在有效期内报送方案的项目,按原政策执行。

第十三条:涉及“规费减免”改“先征后奖”执行标准的, 已完成报批手续的 , 按原协议执行 ; 未办理报批手续的 , 按现行政策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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